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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释义

添加时间:2017年3月30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解释】本条是对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和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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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同时向供电人支付该电力的价款,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价款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电力的价款即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电力的商品价值,完成一次电力资源的买卖过程。
  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费的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电费,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供用电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则用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约定违约金主要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目前,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随着电力供应的逐步市场化和利用非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现象的大量增加,双方当事人可能没有预先约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以补偿供电人因不能按期收回电费所受的损失。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此逾期利息应只具有补偿性。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照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供电前,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作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该期限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此外,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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