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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城市 赔偿标准

添加时间:2017年3月30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农村 城市 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过[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指出:“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型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却不能简单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来确定。只要受害人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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