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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3月30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都应该予以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规定于《合同法》第113条中,其表述是“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现有财产损失即所谓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常见的有:(1)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的毁损灭失;(2)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3)停工损失;(4)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5)诉讼费用。从理论上讲,受害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计入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一般来说,只要是合理预期能够取得的利润,都可以认定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只是对可能或者预计获取的财产的预期,容易发生争议,计算也存在种种实际的困难,应综合当事人的预期、市场行情、当事人同样交易的获利情况、其他经营者同类交易的一般获利情况等进行判断,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有不同的内容,并行不悖,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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