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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定义

添加时间:2017年4月4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从上述对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一、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二、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利益的分配方法,可由合作各方协商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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