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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一些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进行的是使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果进行的是其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或者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八)其他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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