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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起火游客坠车身亡 旅行社要求承运司机赔偿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公司诉黑车司机赔偿案,判决司机孟某赔偿旅游公司部分损失7万元。

  2009年4月30日,原告某旅行社与被告孟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承运原告的游客由怀柔前往北京市区。随后被告孟某开车运送游客前往北京火车站,当车行至京承高速北石槽桥时,由于机械故障车辆发生起火,车上游客周某在采取自救措施时坠车身亡。事后,死者周某的工作单位对周某的家属给付了补偿并经仲裁对某旅行社进行了追偿。现某旅行社认为其与被告孟某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在承运旅行社游客时未能将游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于2009年4月23日,某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某赔偿原告因周某死亡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口头协议已经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致乘客死亡,应当承担原告的所有损失。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另外,自己已告诉原告车辆只能载客5人,而原告坚持要求搭载7人,故原告对于周某的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客运关系成立,被告车辆因出现机械故障并导致周某死亡,故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此外,原告在雇佣被告车辆运送游客时,没有注意到被告没有客运资格,所以对周某的死亡也应有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原告7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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