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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朋饮酒引惨案 民事责任二八开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请朋友吃饭热情款待,本是人之常情。饮酒后朋友上厕所时,跌入深沟受伤致死而引发惨案。日前,文山中院终审判决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驳回王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广南法院的一审判决,由陆某赔偿王某等人因亲属高某受伤致死的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9812元。

  陆某在广南县某村小学教书期间,曾担任高某两个子女的教师而与高某相识,且相处较好。2007年11月6日高某约陆某到其家吃饭,饭间高某说他家今年出事多,听说安厂村的农某会算卦,而叫陆某周末带他找农某算卦。同月9日下午4时许,陆某与高某相约到陆某家,途经安厂村时,二人找到农某为高某算卦。当晚,陆某按壮家风俗杀鸭做饭招待高某吃饭,并请高某饮了酒。21时许,高某去房后上厕所,不慎跌入2米多高的深沟,致其不能活动。陆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将高某抬进家中,认为高某是酒醉得痧症,并叫由邻居为高某刮痧。次日早上发现高某仍不能活动,便打电话通知高某的妻子王某等人。王某立即组织亲友赶往陆某家,并将高某抬到底圩卫生院进行救治。底圩卫生院对高某的伤诊断为脊休克和颈髓损伤,并对症给予住院治疗。同月13日7时15分,高某在底圩卫生院因医治无效死亡。高某受伤致死造成的相关费用主要是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99061元(其医疗费已经合作医疗报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高某相约到陆某家,晚饭时陆某约高某饮酒,高某饮酒后上厕途中不慎跌入深沟,造成脊休克和颈髓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某,其在饮酒时应当预见饮酒后会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特别是在其饮酒后上厕所过程中,不注意自身的安全而跌入深沟,造成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民事责任)。陆某虽然是好心待客,请高某吃饭饮酒,但在高某饮酒后上厕所时,明知房后的路面凸凹不平有深沟,存在不安全隐患,在高某酒后上厕所时,陆某应当陪护和提醒高某注意安全,但由于陆某未尽到提醒和陪护的义务,对高某受伤致死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20%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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