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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1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对于这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退货或要求对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或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采用修理、更换、重作和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方式承担的违约责任。
    采用何种补救措施,可以由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修理是在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但有修理可能且债权人需要该标的物时采用。更换是无修理的可能和必要,如费用过高、耗时过长时,债务人交付相同种类、质量的标的物。重作是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约定,不能修理或无必要,而应予重新制作的补救措施、如果标的物不经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尚能使用或者利用的,也可以采取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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