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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谁承担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谁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被告朱XXXX在邮储银行工作,因工作需要每月揽储蓄业务。2015年3月30日,原告张XXXX将其名下3张卡交由被告朱XXXX,而后该3张卡被被告潘XXXX拿走,其中的403000元也被取走。原告得知后索要该款,被告潘XXXX返还了114700元,但余款288300元被告潘XXXX一直未还,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288300元;要求二被告赔偿占有资金利息11327元。被告朱XXXX答辩称其业务需要为原告办理3张储蓄卡,密码由其随机设置,3张卡暂时交由被告朱XXXX保管。

  二被告已经离婚,3月31日上午,被告潘XXXX回来看望女儿,在被告朱XX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3张卡拿走,并将403000元现金取走,而后被告朱XXXX向被告潘XXXX索要该款,被告潘XXXX归还114700元,余款288300元未归还。被告潘XXXX答辩称被告朱XXXX于3月31日在家中将3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交给被告潘XXXX,被告潘XXXX将银行卡中的403000元取出属实,其中288300元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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