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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送房给儿媳,竟遭儿子反对?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4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公送房给儿媳,竟遭儿子反对?

  公婆送房给儿媳,未料儿子知道后竟强烈反对,这是何故赠与协议已签订,合同成立,是否有效力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原来老李的妻子去世多年,儿媳进门后,在生活上把老李照顾得妥妥帖帖。不久后儿子外出上班,儿媳就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细心照料,老李备受感动,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怕儿女们反对,老李和儿媳偷偷办理了赠与协议。后儿子提出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发现了房子的事情。认为该房产是老李夫妻的共有财产,父亲无权处分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此事,您怎么看


  认为,案中的房屋系老李及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老李的妻子去世了,所以房产的一半归老李所有,另一半作为老李老伴的遗产,由老李及子女进行继承。因各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老李及其子女的共有财产,老李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现老李儿女未追认,该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若老李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登记的变更,即有处分权,赠与合同有效。


  赠与协议该怎么解决


  可以由老李子女追认该赠与协议,老李的儿媳以现金形式适当补偿老李子女,房屋仍由老李居住。







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中哪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接下来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也有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的归属作出了规范。其中,恶意串通、暴力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他人、集体利益的条款均无效,表现为内容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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