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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十万元钱,写了欠条,约好一年还钱,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怎么办得到法院去起诉,等法院胜诉了,张三还不执行,李四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如果借钱时,张三和李四到公证处公证了,约定一年还钱,到期不还,张三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下行了,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不用去法院起诉了,直接拿着这份公证的文件到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应该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个特权,当然,仅限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有直接给付承诺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有些如证据保全、遗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惯例,可能会涉及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但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是否公证仍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