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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4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十万元钱,写了欠条,约好一年还钱,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怎么办得到法院去起诉,等法院胜诉了,张三还不执行,李四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如果借钱时,张三和李四到公证处公证了,约定一年还钱,到期不还,张三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这下行了,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不用去法院起诉了,直接拿着这份公证的文件到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应该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个特权,当然,仅限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有直接给付承诺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有些如证据保全、遗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惯例,可能会涉及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但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是否公证仍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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