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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核心内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该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还有其他费用。也有某些案件是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公示催告等等要缴纳申请费。接下来为您介绍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转委托诉讼代理
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实施转委托行为的人叫转委托人,接受转委托代理诉讼的人叫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叫复代理人。转委托诉讼代理,也称为复代理。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托后能否转委托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上述《规范》由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发不属于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如果允许委托诉讼代理人私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那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如无特殊情况,应认真履行诉讼代理职责,不宜再将诉讼代理权转委托他人行使。但这并不排斥转委托诉讼代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只是须严加掌握以下条件: 1转委托人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2必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3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4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执行代理职务。 6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由法院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 实践中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 2如果原诉讼代理人已将全部诉讼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原诉讼代理人应当退出诉讼。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