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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6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的区别有哪些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接下来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帮助。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显然,从立法角度已经对这两种救济方式进行区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在个案纠纷中,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更能够帮助守约方实现合目的且不用为主张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当然,某些情况下要求实际履行已经不能对守约方进行有效救济。


  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交付行为,在生产型企业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因违约方原因迟延交货的情形就很有可能导致生产经营的停顿,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但已经产生了经济损失。那么,在实际损失能够合理证明的情况下选择违约损害赔偿就可以有效地维护守约方利益,直接采用放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来弥补损失。


  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3、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


  在不适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同样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A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向生产商B进行采购,如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就可以要求B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如果实际购买者C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并无且法修复,从而以无法实现使用目的为由要求A退货并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A显然因为B销售瑕疵产品的违约行为产生了违约损失,当然有权主张B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4、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有效的解除合同行为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终止合同效力,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依本条规定,以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作为选择救济方式的时间节点。若已经履行,则即使违约方采取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法,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因违约行为所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甚至可期待利益等等,虽都与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很难被全部认定为违约损失。如果当事人能够根据合同目的、性质等因素将违约损失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举证即可最大程度减少违约损失,维护自身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有关于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的一些法律问题,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但是损益相抵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所以了解它的法律常识是必要的。那么,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的规则。在合同法上所称的损益相抵规则,其内涵是受害人基于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利益的差额。这一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是计算受害人;真实损失;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与减轻损害规则不同。减轻损害规则的作用在于减轻加害人的;损益相抵规则的作用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损益相抵的法理依据在于,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因而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为优越。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


  第一步:确定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对此受害人应负举证;


  第二步: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哪些是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对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第三步: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以便确定净损失额,对此违约方负举证;


  第四步:确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对此违约方负举证,即他必须证明受害人作为一个明理人本来采取措施即可减少损失;如果受害人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减轻损失,则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


  第五步:综合上述五个步骤的基础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


   三、损益相抵原则规定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定,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的规则。由此可见,损益相抵与混合过错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的规则。此外,损益相抵也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原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损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学说确定的规定,一般未见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没有一般性规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时代也承认该原则。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解释的通说都承认该规则。《德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如该法典第324条有;其因免除给付义务所节省的或由其劳力移作他用而取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应扣除之;的规定,第615条有;劳务义务人因不服劳务所节省的或因转向他处服务所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损除;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损益相抵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这个法律问题。有时候利益与利益之间因为某些原因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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