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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签名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签名应注意二个问题:
1、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2、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二、盖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1、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2、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3、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三、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原告: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XXX元及其自XXXX年XX月XX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为XXXXXXX元,以上合计XX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XXXX年XX月XX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XXXX年XX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