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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算不算书面合同 要式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4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电子邮件算不算书面合同

  核心内容:在电子邮件频繁的今天,有人会问,电子邮件算不算是书面合同呢在日常的电子邮件往来中要注重的信息内容有什么呢怎样才不会算是合同毁约呢下面会通过一则案例帮大家解答心中的疑惑。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咬定公司没有与他签劳动合同,房地产项目经理辞职后,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不料,两封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露了马脚。


  2011年10月,职业经理人佐某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佐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佐某固定工资为8000元,待他负责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如满足附件要求,他每年可获得15万元奖励。


  当晚,佐某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佐某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佐某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去年5月,佐某辞职。随后,他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一审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合同文本。本案中,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佐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履行各自义务。佐某在离职前,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离职后,他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因此,法院不支持佐某的主张,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要式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要式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合同双方已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还有要式合同有哪些类型不动法合同、特殊动产合同、涉外合同。为您详细介绍。


  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要式合同的类别


  1、不动法合同


  第一种是不动法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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