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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六大类别 保单合同生效日期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8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保险合同的六大类别

  保险合同的六大类别分别是: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六大具体分类知识。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保单合同生效日期

  生活中的许多事物都是可以为其购买保险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甚至可以使人身体上的某个部位。保险合同的一方是保险公司,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保单合同的,那么保单合同生效日期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单合同生效日期

  其生效时间是以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种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如下所述:


  1、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2、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这是原保险法留给司法实践最大困惑之一,广州信诚案就是其典型代表。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我们知道,寿险实践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费,再承保。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按照客户正常理解和原来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并生效了,在保单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特别是许多寿险公司将正常承保通过的保单,生效时间提前到客户交纳保费时,更加重客户的误解。但同时寿险公司也倍感委屈,因为,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还没有通过,保单还未正式进入系统,还未正式生效。


  新保险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改进,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进行了区分,授权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实践运作的方法的差异和法律规定差异。


  二、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三、保单现金价值的作用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贷款。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该份保险合同的70%。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险费按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保单合同生效日期的相关内容。综上,保险合同经签字之后就可成立,投保人在合同成立之后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的内容不得违法保险事项条款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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