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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4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在一些法定的情形之下是可以进行单方面解除的,进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往往都会发生非常多的纠纷。为了避免这些纠纷有一些事项需要去重点注意。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如果因为合同的解除发生了合同纠纷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此类纠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签订有时候不只是双方当事人,还有第三人。此地三人是同受此合同签订的约束的,若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向另一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可由第三人向此当事人履行该合同义务。则解除合同时法律上效力相同。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


  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


  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但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可请求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法理上视为本人对外观授权负责。故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行为。


  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故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但因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三、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甲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全部内容。第三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充当补位以及监督的作用,也是合同当事人发生意外时,合同能够继续有效化的关键合同的解除牵扯到第三人在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居多。若仅仅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则由此当事人负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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