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667286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委托理财号称稳赚不赔合同无效

添加时间:2020年8月19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二、恶意串通合同有哪些特征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委托理财号称稳赚不赔合同无效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由于受托人往往会承诺稳赚不赔的保底条款,由此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案件。日前,苏女士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合同中承诺的收益却并未实现,苏女士便将公司告上法院。


  2015年5月,苏女士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乙方提供6.3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甲方进行投资运作,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乙方能够预估从甲方获得投资额度的12%收益,收益超过12%的,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收益,乙方不承担风险。当天,苏女士就刷卡支付了投资本金6.3万元。


  但苏女士仅在2015年9月收到一个季度的利息1890元后,就再没有收到过自己应得的收益了。2016年5月3日,苏女士向某公司邮寄《终止委托通知书》,表示到期不再委托某公司进行投资,并要求该公司于5月8日前返还本金,并支付其余三个季度的收益5670元,否则,将追究其违约。此后,某公司未向苏女士支付款项,苏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吴中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而某公司称,其为苏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投资账户,6.3万元资金是进入了该账户,其没有接收苏女士的资金。该公司表示,2016年3月,曾向苏女士发出《告客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近期,由于我单位投资的第三方平台在国际市场上发生严重亏损,项目正在破产清算中,致使本公司和一部分自投客户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造成我单位自身运营受到重大影响,对于资金暂时不能支付收益的客户,我单位承诺负责客户投资本金的兑现,延展预期12个月,给付原则为按照合同期限先后排队结算。但苏女士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将资金交由被告进行投资管理,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被告某公司所有,即约定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并适用借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人民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苏女士借款本金6.3万元,并赔偿该款从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驳回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为吸引大家投资,一些公司往往会抛出保底条款,降低委托人的风险。这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在经济层面上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法官提醒大家,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绝对的只盈不亏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保底条款非但不能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相反却助长非理性或者非法投资行为的产生,加大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





全国服务热线

1857667286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