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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8月19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保证人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综上所述,借款交付前担保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并非无效,此时保证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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