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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0年8月19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容韵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在实践中,合同之债常出现在债权债务纠纷中,那么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之债是常见的债务形式。合同之债常出现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在处理合同之债时要注意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的履行问题、合同的债权保全等问题。那么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的区别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侵权之债

  1、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如甲将乙打伤,甲应对乙承担侵权之债,乙对甲享有侵权之债请求权。

  2、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

  3、行为的违法性;

  4、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行为人有过错。

  二、合同之债请求权

  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包括如下含义:

  一是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二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是违约行为。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产生的来源不同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信用证之间是否存在着区别还是保函和信用证是一样的概念假若不一样,其中有着怎样的区别是不是保函比信用证更加范围大这些都是大家比较陌生的。那么,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有关于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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