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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代理手续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

添加时间:2020年9月29日 来源: 深圳合同律师   http://www.yjfchtlaw.com/

  容韵雅,深圳房产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汽车融资租赁代理手续

  融资租赁严格意义上是一种以物品进行投资的方式,对于能够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我国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随着融资租赁越来越普遍,那么汽车融资租赁代理手续是怎样的呢很多人对此都想进行了解,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汽车融资租赁代理手续

  第一步:承租人到银行和加盟商申办。


  第二步:客户提供自身的身份证原件及驾驶证原件。


  第三步:选车并签署租买合同。


  第四步:支付首期款项。


  第五步:取得车辆使用权。


  第六步:分期支付价款。


  第七步:最终获得汽车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三、融资租赁的作用

  1、融资功能。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融资租赁业务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的过程中稍有大意可能会增加自身的风险。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代理手续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梁某于1997年入职某公司,从事车间流水线工作。入职至今,已经订立了数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日,因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关系。梁某以公司违法解除、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二倍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


  劳动仲裁未支持其仲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梁某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履行了法定的流程,故属于合法解除。对于梁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发现,梁某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经连续二次以上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是,在每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均发放《职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要求员工自行填写,该审批表上方注明;如果您已连续签订2次合同,本次是第3次签订或您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请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字样,而梁某每次均填写了;1年;或者;5年;,而公司亦按照其申请与其签订了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故本院对梁某的该主张并没有支持。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梁某于1997年进入公司工作,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因梁某在每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均自愿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并非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就必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亦无法强求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仍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缺失、权利意识的淡漠,就比如本案的梁某,如果其在订立合同时,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想必也不会造成如此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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