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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日 北京房产合同律师

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用人单位因性别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被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应给予两次各半小时的哺乳时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依据是什么?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健康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到年休假天数,则是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来决定的。

【引用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女职工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特殊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她们能够在公平、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和发展。

律师:李佳 [北京]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房产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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